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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燃煤供热锅炉改燃并网可申请资金补助
按照市政府2016年燃煤治理工作有关要求,依据《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600号),我市相继制定并发布了2016年1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供热锅炉改燃并网项目定额补助《实施办法》和《实施方案》,纳入本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库,2016年在建并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并通过验收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供热锅炉改燃或并网项目,可申请定额补助资金(已享受其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除外)。补助申请有效期至2016年11月30日止。 “定额补助”为依据燃煤供热锅炉吨位参数,按照每(蒸)吨锅炉容量设定固定的资金额度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结合项目进度分阶段使用补助资金的补助方式。 本市1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供热锅炉改燃并网项目按替代燃煤供热锅炉规模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15万元/蒸吨且单个项目补助资金额不高于改燃并网后新建项目核定总投资。 区政府主管部门对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本区项目申报;市环保局收到各区申报材料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已通过审核的项目,市环保局联合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计划。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依据市环保局与项目单位签订定额补助项目合同拨付项目单位,市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审核。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提出验收申请,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市环保局委托第三方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核查。 新建项目如存在核定总投资小于补助资金金额,项目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等情况,没有通过区县主管部门和市环保局检查、验收或核查的,相关区县及项目单位应按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有关规定退回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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