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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事项的通知
京建法〔2017〕10号
为落实“放管服”精神,进一步精简我市建筑节能领域行政管理事项,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要求,现取消我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事项。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2月18日起,我市新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建设工程,取消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事项。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建筑节能内容的,建设单位应该重新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办理完设计变更复审后,方可实施。
四、施工单位应该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应采用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
五、监理单位应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
六、即日起,《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材〔2007〕972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2号)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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