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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17】1684号文件落实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17〕1684号文件 落实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7〕106号
各市物价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68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鲁厅字〔2017〕35号)精神,综合运用峰谷价格、阶梯价格、扩大市场化交易等价格政策,进一步强化“价格治霾”体系,加快推进我省冬季清洁供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电代煤”价格政策
(一)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1.扩大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在前期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居民用户根据电采暖设施用电特性,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2.支持燃煤锅炉“电能替代”项目有序发展。“十三五”期间,对燃煤锅炉“电能替代”项目实施低谷电量奖励政策。具体办法按照省经济信息化委、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关于实施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鲁经信电力〔2017〕421号)有关规定执行。
3.研究建立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根据我省大容量主力燃煤机组边际发电成本,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进程,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优化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1.合理确定居民采暖用电量。7个传输通道城市中,“电代煤”居民用户电价政策由“年用电量超出4800千瓦时部分,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第三档用电价格”调整为“增加6000千瓦时一档采暖电量”,进一步减轻居民用户电费负担。即“电代煤”居民用户一档电量由2520千瓦时调整为8520千瓦时,二档电量同步调整为8520-10800千瓦时,三档电量为超过10800千瓦时部分。
2.明确村级“电代煤”项目电价政策。7个传输通道城市中,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电代煤”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实行总表计量的,按照居民合表电价执行;实行分表计量的,与“电代煤”居民用户执行相同的价格政策。
(三)推进市场化交易机制
1.明确采暖输配电价执行标准。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采暖用电(不含实施低谷电量奖励等扶持政策的项目),峰段、平段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谷段输配电价按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
2.支持可再生能源就近直接消纳。鼓励电蓄热、储能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通过电力市场直接交易,建立长期稳定的供用电关系。
3.积极开展跨省跨区电力直接交易。结合我省“外电入鲁”特高压线路投产进度,通过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的方式拓展省外电力资源,进一步降低省内用户电费负担。
4.鼓励市场主体按发用电调度曲线执行电力交易合同。结合我省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推动开展与电力现货市场相适应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对采用发用电调度曲线一致方式执行合同的电力用户,不再执行峰谷电价,按直接交易电价结算。
5.探索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研究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由电网企业或独立售电公司代理用户采购市场低价电量。
二、完善“气代煤”价格政策
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发改价格〔2017〕1684号文件规定,通过明确“气代煤”门站价格政策,完善销售价格政策,灵活运用市场化交易机制等方式,保障当地“气代煤”工作顺利推进。
三、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
(一)区域清洁供暖。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鼓励由供用热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区域清洁供暖价格。
(二)集中供热。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发改价格〔2017〕1684号文件规定,完善集中供热价格政策,加强供热企业成本和价格监管,保障当地清洁供暖工作顺利开展。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相关价格政策未明确为7个传输通道城市的,适用于全省17城市。7个传输通道城市是指鲁厅字〔2017〕35号确定的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7个城市。
(二)“电代煤”“气代煤”居民用户是指《山东省7个传输通道城市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实施方案》(鲁建发〔2017〕5号)要求7个传输通道城市落实任务台账中,实施“电代煤”“气代煤”改造的居民用户。
(三)电网、燃气等专营单位要根据当地清洁采暖任务台账,及时落实“电代煤”“气代煤”居民用户,确保相关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提高政策的透明度;要加强价格监管,畅通12358价格举报热线,及时受理涉及“电代煤”“气代煤”价格投诉,确保价格政策落实到位。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五)未尽事宜,按照发改价格〔2017〕1684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http://jgs.ndrc.gov.cn/zcfg/201709/t20170925_861472.html
山东省物价局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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