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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腕治霾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腕治霾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7〕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铁腕治霾财政奖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2日
西安市铁腕治霾财政奖补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铁腕治霾·保卫蓝天”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着力解决“减霾难”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关中地区铁腕治霾专项行动奖补办法》(陕财办〔2017〕38号)、《西安市2017年“铁腕治霾·保卫蓝天”“1+1+9”组合方案(办法)》(市政办发〔2017〕1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治理为主,激励为辅;简便易行,公开透明;标准统一,分级负担”的原则,由省、市、区县(开发区)按比例分级负担补助资金,对铁腕治霾治理项目,采取“以奖代补”和“直接补助”相结合的形式给予适当补助;奖补工作坚持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多措并举,注重实效,促进铁腕治霾工作顺利实施。
二、奖补对象
对参与实施铁腕治霾治理的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和驻西安部队等,按照相应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三、奖补措施
(一)燃煤锅炉拆改。
1.建成区外20蒸吨/时(不含)以下燃煤锅炉拆除,奖补标准为3万元/蒸吨。
2.2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拆除或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煤改清洁能源,奖励标准为3万元/蒸吨。对不具备拆改条件的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按总投资的15%给予奖励补助。
3.对驻西安部队燃煤锅炉拆改继续沿用2016年奖补标准(20万元/蒸吨)。
(二)电厂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
电厂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按照一炉一塔、每台锅炉300万元标准给予奖补,对采取两炉一塔的锅炉每台按照150万元标准给予奖补(项目奖补额不超过总投资的15%)。
(三)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项目。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燃气锅炉低氮排放改造控制标准的复函》(陕环函〔2017〕333号)要求:新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毫克/立方米,现有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80毫克/立方米。对不同改造方式、不同排放浓度、不同减排效果、不同锅炉容量分类予以奖补。
1.单台锅炉容量20蒸吨及以下燃气锅炉。
方式一: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
奖补资金=2×锅炉容量+3.5(万元)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奖补资金=1.5×锅炉容量+6(万元)
方式二: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达到30—80毫克/立方米之间的项目。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
奖补资金=1.2×锅炉容量+1.5(万元)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奖补资金=锅炉容量+2.5(万元)
方式三:通过整体更换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
奖补资金=2.6×锅炉容量+7(万元)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奖补资金=2.5×锅炉容量+8(万元)
2.单台锅炉容量20蒸吨以上燃气锅炉。
(1)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按照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奖补资金;
(2)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达到30—80毫克/立方米之间的,按照改造投资额的25%给予奖补资金。
3.2017年5月以后新建燃气锅炉,应达到市环保局关于低氮燃烧的排放要求,但不享受低氮燃烧奖补政策。
(四)工业企业有机废气污染治理项目。
鼓励全市范围开展工业企业有机废气污染治理,符合奖补条件的治理项目待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按照阶梯奖补原则,根据市环保局核定投资额,结合通过验收时间,给予20%—30%不等的奖补(单个项目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散煤治理方面。
1.城乡居民“煤改气”补助。对天然气管网覆盖到的区域,鼓励城乡居民使用天然气替代散煤。对实施“煤改气”的城乡居民,给予每户一次性补助不超过3000元。其中,省级负担400元、市级负担2000元、县(区)级负担600元(开发区市级不负担,周至县、鄠邑区、蓝田县财力困难配套资金市级负担)。城镇地区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底;农村地区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4月至2019年10月底。
2.城乡居民“煤改电”取暖补助。对天然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鼓励城乡居民用电替代散煤。对实施“煤改电”的城乡居民,给予每户一次性补助不超过3000元,其中,省级负担400元、市级负担2000元、县(区)级负担600元(开发区市级不负担,周至县、鄠邑区、蓝田县财力困难配套资金市级负担)。城镇地区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底;农村地区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4月至2019年10月底。
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12月31日,采暖季晚21∶00至次日6∶00,用电替代散煤采暖执行0.3元/度的低谷电价。
“煤改气”“煤改电”按照“二选一”的原则进行补助。后期给予每户不超过1000元(市与区县各负担50%,开发区市级不负担,周至县、鄠邑区、蓝田县配套资金市级负担)燃气费、电费补贴,补助政策暂按1年执行。
3.农村居民使用高效清洁炉具补助。对天然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且当地输配电网等电力基础设施达不到“煤改电”条件,购买使用二次配风多燃料高效清洁水暖炉具的农村居民,给予每户一次性补助300元,其中,省级负担120元、市级负担120元、县(区)级负担60元(开发区市级不负担,周至县、鄠邑区、蓝田县财力困难配套资金市级负担)。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底。
4.洁净煤替代补助。对不具备“煤改气”“煤改电”条件,且未享受农村居民高效清洁炉具补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市低保户,使用洁净煤替代劣质煤采暖的,每户每年补助300元,其中,省级负担120元、市级负担120元、县(区)级负担60元(开发区市级不负担,周至县、鄠邑区、蓝田县财力困难配套资金市级负担)。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至2019年。
5.散煤治理具体补贴按照市级相关部门配套政策执行。
(六)秸秆综合利用方面。
1.农机具补贴。按国家现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对购买秸秆还田农机具的进行补贴。
2.秸秆还田补助。对实施秸秆全量还田的,按照每亩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级负担8元、市级负担8元、县(区)级负担4元(周至县、鄠邑区、蓝田县财力困难配套资金市级负担)。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
3.支持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利用项目以及新建年产成型燃料5000吨能源化利用示范等项目,由市县相关部门负责征集并组织向省市有关部门申报。补助标准按照《2017年秸秆等生物质综合利用专项行动方案》明确的标准实施。
(七)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方面。
按照中、省、市现行政策及标准执行。
(八)“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方面。
按照陕西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关于调整“黄标车”淘汰补贴政策的通知》(陕财办建〔2015〕309号)及《西安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细则》(市环发〔2015〕114号)的淘汰补助标准执行,对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的车主给予补助,补助政策执行截止日期从2017年5月31日延长至2017年12月底。
四、责任分工
奖补措施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市低保户使用洁净煤替代劣质煤的补助资金,每年按户足额发放。其他补助资金由企事业单位、居民用户等实施完成后,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由财政部门按照补助标准兑付。
(一)市、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负责按照普通居民、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城市低保户三种类型,分类核定城乡居民实施“煤改气”“煤改电”户数、二次配风多燃料高效清洁水暖炉具购买使用户数;制定居民煤改气、煤改电实施细则,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清算工作。
(二)市、区县、开发区环保部门负责核定工业企业和大专院校燃煤锅炉、2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拆改完成台数和蒸吨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削减量;制定环保资金补助实施细则,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清算工作。
(三)市、区县、开发区工信部门负责核定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替换数量;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清算工作。
(四)市、区县、开发区农业部门负责核定秸秆全量还田亩数;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清算工作。
(五)市、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兑付及清算工作,配合发改、环保、工信、农业部门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铁腕治霾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核查摸清奖补基数,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规问题发生;及时足额落实奖补配套资金,确保将各项奖补措施落到实处。
(二)市级各任务牵头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要求,加强对资金拨付、发放等环节的监管,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截留或挪用。对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等提交的申请,要及时审核、兑付资金,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审核程序及资金兑付要求等。
(三)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执行情况及铁腕治霾治理工作要求,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及时对本方案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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