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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清洁能源供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清洁能源供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发改价管〔2017〕1080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北方地区清洁供暖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详见附件)规定,结合甘肃实际,就清洁能源供暖价格支持政策明确如下。
一、电价支持政策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新能源消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电力公司结合实际,对新能源供暖试点和电采暖出台了相关系列支持政策,对推动电能替代、新能源供暖试点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各地要进一步推进落实。
(一)居民电采暖
对省内居民电采暖用电(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类别用电)实行分时价格政策,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取暖。
1.执行范围。对省内不具备城市集中供暖和天然气分户采暖条件,采取低温辐射电热膜、低温发热电缆、非储热储能式电锅炉、固定式电取暖器、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环保节能用电设备供暖用电。新增用户由用户申请、电网企业认定后执行,原有用户由用户自行选择、电网企业调整执行。
2.时段划分和电价标准。低谷时段延长2小时,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在对应居民生活用电平段目录电价标准基础上降低0.20元/千瓦时;其它时段为每日8:00至22:00,用电价格在对应居民生活用电平段目录电价基础上提高0.03元/千瓦时。期间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3.执行时间。自当年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底结束(以下简称“供暖年度”,下同),具体以县(市、区)集中供暖时间为准。年内其他月份按现行电价政策执行。
(二)非居民电采暖
1.执行范围。企事业单位办公、商业等非居民用户采取低温辐射电热膜、低温发热电缆、非储热储能式电锅炉、固定式电取暖器(随房屋建设配套)、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环保节能用电设备供暖用电。新增用户由用户申请、电网企业认定后执行,原有用户由电网企业甄别后调整执行。
2.时段划分和电价标准。低谷时段延长2小时,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按照一般工商业用电谷段目录电价执行;其它时段为每日8:00至22:00,用电价格按照一般工商业用电平段目录电价执行。期间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3.执行时间。自当年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底结束(以下简称“供暖年度”,下同),具体以县(市、区)集中供暖时间为准。年内其他月份按现行电价政策执行。
(三)电极式蓄热储能集中供热
继续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能源消纳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72号)明确的相关规定执行,即按照市场化机制直购电模式同电改政策相结合,给予供暖项目合理合法政策支持,在执行大工业峰谷分时电价同时,通过市场化交易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电价。
上述居民和非居民电采暖分时电价政策以供暖年度为周期,原则上供暖年度内不作调整。同一电采暖热源包含不同类别用户的,按比例合理分摊确定。
二、天然气价格支持政策
天然气资源有保障,适宜“煤改气”的地区,要通过各种方法,综合降低清洁供暖用气成本。陆上管道天然气供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执行;供城镇“煤改气”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居民“煤改气”壁挂炉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执行,可对壁挂炉采暖用气单独制定阶梯价格制度。
三、协同推进相关支持政策
清洁能源供暖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实行价格支持政策的同时,其他相关政策要协同推进,形成合力。按国家有关要求,要因地制宜健全供热价格机制,统筹协调推进财政支持、融资方式、市场准入、供应保障等支持政策。具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价格支持政策自2017年-2018年采暖期起执行。甘发改商价〔2015〕1138号文件停止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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