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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采暖补贴5月4日起开始发放
本次采暖补贴发放时间为2023年5月4日至7月28日。其中,5月4日至6月21日为集中发放时间(不含节假日及公休日),在各供热企业营业网点集中发放。6月22日至7月28日,查漏补缺,具体发放时间在各供热企业营业网点公示。 补贴发放范围为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及高新区参加集中供热的城市低保户(特困人员)、特困职工家庭、享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因战致残民兵民工),以及享受生活补助的在册“两参”退役人员(参加1954年以来对敌14次战役及参加核试验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困难的退役人员)。 发放标准将根据补贴面积计算。补贴面积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扣减10%公摊面积计算,有电梯和消防通道的住宅扣减15%计算。补贴面积数以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数为准。城市低保户(特困人员)、困难职工家庭每户补贴面积扣减公摊前超出70平方米部分不予以补贴。重点优抚对象和享受生活补助的在册“两参”退役人员每户补贴面积扣减公摊前超出100平方米部分不予以补贴。补贴金额为补贴面积*22元/平方米。 城市低保户(特困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开具低保(特困人员)对象证明信,经所在区民政局审核后,持证明信、房产证复印件、本采暖期采暖费缴费证明(票据、网上缴费截图等)、本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所属供热单位进行复核、登记并领取补贴。 重点优抚对象和享受生活补助的在册“两参”退役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开具重点优抚对象证明信,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持证明信、房产证复印件、本采暖期采暖费缴费证明(票据、网上缴费截图等)、本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所属供热单位进行复核、登记并领取补贴。 特困职工家庭到石家庄市职工服务中心审核并开具特困职工证明信,持证明信、房产证复印件、本采暖期采暖费缴费证明(票据、网上缴费截图等)、本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所属供热单位进行复核、登记并领取补贴。 在发放2022年至2023年采暖期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工作中,补贴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必须在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及高新区,且所领取补贴的房产属于集中供热并位于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及高新区。补贴按照“两证一票相符”“一证补一套住房”原则,补贴对象所持证明信中现居住地址与房产证及采暖费缴费证明(票据、网上缴费截图等)相符(采暖费证明不显示地址的,缴费金额及面积相符即可),不能提供房产证的,应与相关购房、租房证明文件相符;补贴对象所持证件只能对一套住房进行补贴。 原则上此次只发放2022年至2023年采暖期集中供热采暖补贴,逾期未领取家庭不再补发。遇有政策不清、问题复杂等特殊情况,请受补贴对象填写《采暖补贴审核表》报市供热事务中心审核,《采暖补贴审核表》由各供热企业在发放点免费提供。为做好服务工作,市供热事务中心开通咨询服务电话,受理政策咨询、监督管理等工作,0311—66159636(工作日9时至17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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