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2001年12月起正式生效,至今已走过15个年头。各行各业有序发展。市场经济下公、私各企事业单位公平竟争。可是有些部门却出现了不和谐的声音。
2016年11月9日唐山市住建局下发一份通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区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安装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的第二段,明确供热单位是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安装和管理的主体。按照规定,供热单位是新建建筑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供热计量装置的购置、安装、管理的主体,负责按照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履行相关设备购置、安装、管理的责任。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置和安装用于新建建筑的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供热计量装置。供热计量系统的设计方案应征求供热单位的意见。供热系统施工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
上述通知中两次提到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应当签订合同。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法明确规定。
垄断行为包括: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第四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决定、公告、通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竟争内容的规定。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明确通知,建设单位在购置供热计量、装置等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如此明确要求和供热单位签订合同是否涉嫌垄断?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工商总局的反垄断法中的,反垄断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相违背的。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请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执行哪个政策?为什么有这种垄断的要求?唐山市住房与建设局此行为是否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