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实行锅炉节能环保特别要求的通知》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实行锅炉节能环保特别要求的通知
(质检办特〔2017〕967号)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快提升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锅炉节能环保水平,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节约能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应进一步严格锅炉准入与退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锅炉节能环保准入要求

  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简称“2+26”城市),对《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锅炉,进一步严格准入要求。

  (一)严格执行锅炉能效指标要求。新建锅炉能效应达到《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第1号修改单)规定的限定值要求。地方出台更严格锅炉能效标准的,从其标准。

  (二)限制新增燃煤锅炉。各地应当按照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规定,严格限制新增燃煤锅炉。对于地方政府明确规定的地域限制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得实施锅炉安装监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使用登记并向当地政府报告。

  (三)严格执行锅炉产品定型能效测试制度。新建工业锅炉应提供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报告,未经过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的应在锅炉安装完毕后立即逐台进行测试,能效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配合做好淘汰落后燃煤锅炉相关工作

  (一)积极提供相关锅炉使用登记信息。各锅炉使用登记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锅炉淘汰工作,按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二)限制应淘汰锅炉的使用。依据国家或地方政府对淘汰燃煤锅炉的规定,对于已超出淘汰时限的锅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得予以定期检验。

  (三)加强已淘汰锅炉管理。对于已淘汰锅炉,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废,并申请注销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未按时申请注销的,由登记机关以公告的方式注销其锅炉使用登记证。禁止已淘汰锅炉移装使用。

三、强化联合监管,加强监督检查

  (一)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质量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辖区锅炉的现场监督检查,对于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锅炉,要责令其停止使用,必要时可联合环保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二)强化数据管理。各地质量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锅炉基础数据管理,根据定期检验情况及时更新数据,对本地区锅炉台帐进行全面梳理,及时将已淘汰锅炉在数据库中标注或从中剔除,确保在用锅炉数据真实可靠。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7年7月20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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