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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规范供热制度:建立供热企业准入退出机制
点击红字打开:【培训】集中供热经济运行暨供热管网水力平衡调控技术实操培训班将于2018年10月18-20日在河北省邯郸市举办 为规范热企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城镇供热秩序,近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征求《关于加强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修改意见的函。 文件指出:将加强供热经营许可审批管理,并建立供热企业准入和退出的机制,就是说,那些抽条的供热公司将有可能被淘汰了!
加强供热经营许可审批管理。修改意见的函中要求,各市(县)要进一步加强供热经营许可审批管理,严格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条件进行审批:
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热源厂应符合本市(县)《城镇供热专项规划》要求,现状供热能力满足当期用热需求,规划供热能力满足规划范围内用热需求。热源厂设备应满足国家节能、环保有关规定。 从热源厂购热经营的供热企业,应具备与热源厂或热源厂的热经营单位的购热合同。热源厂供热能力和购热合同额均应满足用热项目需求。清洁能源供热企业应具备经市(县)级以上供热专家组的项目论证通过意见,保障项目可持续稳定运行。
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供热经营企业应具备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具体项目可参考《吉林省城镇供热规范化服务考核标准》。鼓励和引导供热企业通过自动化客户服务软件和智能化生产运行调控软件加强服务和安全管理。已经使用上述软件的企业,可作为审批要件使用。
有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技术(安全)副经理不少于1人,暖通工程师不少于1人/100万平方米; 电气工程师不少于1人/200万平方米; 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200万平方米,其他运行、维修、管理人员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
建立供热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
不满足供热经营许可条件的可依法中止供热经营合同供热市场准入流程: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应提供当地市(县)供热经营许可审批要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后,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审批。 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应立即进行申请。未申请和申请未通过审批的供热企业,可由各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企业停止经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放、管、服”工作力度,变上报为下访,将企业年报、年审制度向每年主动到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转变。供热信息网了解到主动对供热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供热企业违反合同约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满足供热经营许可条件的,可依法中止供热经营合同。 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等供热企业应有序退出市场!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热企业应移交或委托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供热企业接管,并报告当地供热行业主管部门。
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经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处罚后,在采暖期开始60日以前,仍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的; 因规划调整,供热企业没有供热负荷的; 因法规、政策调整,在采暖期开始60日以前,仍不具备经营条件的; 无法保证区域内达标、安全、稳定供热,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在采暖期开始60日以前,仍未达到标准的; 连续两个采暖期供热区域室温合格率低于国家规定的; 供热质量不达标。三分之二以上热用户不信任、要求更换供热企业的; 因热源厂设备未按环保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因其他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供热市场的。
供热企业退出的应急机制
关于供热企业退出中应急接管和资产评估、移交问题。辖区内供热企业违反合同约定退出供热市场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报当地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应急接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供热企业退出应急管理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保障供热区域内热用户安全、稳定用热。预案中应明确组织分工,建立应急接管队伍,设立应急专项资金。 应急接管过程中,应首先保障区域内热用户的供热安全。同时,可协调公安、行政执法、属地社区等部门并委托有资质的的中介机构,对供热企业设备、资产进行登记、公正、保全。 应急接管供热企业接管时间为一个采暖期,从应急接管开始,至移交给新接收企业期间,应单独设立财务账目,单独进行核算。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应急接管企业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资产评估
各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当地政府授权下,依法组织对供热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应秉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并由另一与各方无关的资产评估单位进行审核。
资产移交
经资产评估单位评估后,项目资产作为标底,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新的供热企业接收供热区域。供热信息网了解到扣除因原供热单位拒不配合引发的损失和应急接管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后的中标资金,支付给原供热企业作为资产收购资金。支付收购资金后,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应急接管企业与中标企业进行资产移交工作。 当地政府已出台强制供热企业退出的工作流程和补偿标准的,可仍按原程序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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