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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0至2021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0至2021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规〔2020〕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2020至2021年度供热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热单位要切实履行供热主体责任
(一)全面做好各项供热准备工作。要提前做好供热设施检修和燃煤储备工作,10月10日前,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要达到100%,具备正常供热运行条件;10月20日前,燃煤储备率要达到或超过计划用煤量的50%以上。要提前做好供热系统上水、试压、设备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提前开展供热系统冷热态试运行和供热系统平衡调节,确保10月20日供热质量全面达标,充分做好供热期前气温骤降提前供热的准备。
(二)确保供热安全和供热质量。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责任制,层层落实供热运行安全责任。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增强司炉操作人员、管网巡检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供热设施巡检巡查,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消除隐患。要以居民室温达标为目标,调整供热运行参数和供热运行时间,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企业要实行24小时连续供热,不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要延长供热时间,坚决杜绝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人为限热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三)全面提高供热服务水平。要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承诺制,在居民区显著位置公示供热单位名称、供热时间、服务标准、服务电话等。要向社会公开24小时供热服务电话,及时处理居民报修或投诉的问题,力争投诉办结率达到100%。哈投集团、华电集团等要充分发挥国有大型企业的示范作用,进一步强化管理,提高居民供热诉求办结率。要严格落实用户报停政策,除冷山、底层、顶层用户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等情况不予办理停止用热外,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性条件。
(四)切实抓好供热环保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规定,投入使用高效减尘、除硫脱硝设备,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供热排放达标。要落实煤质检验、燃煤及灰渣覆盖和节能监测措施,促进供热节能减排。要按照《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遇有极端特殊天气,适时启动错时起炉等应急措施。对严寒期启动运行的调峰锅炉,要采取消烟除尘等环保措施。
(五)强化对自供热单位的管理。自供热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管理主体责任,全面做好本系统供热单位管理工作。要按照全市供热工作统一部署,切实做好供热设施检修、燃煤储备、系统上水试压和冷热态试运行,既要保证本单位职工采暖,也要保证其供热区域内社会居民供热质量,不得发生停热限热行为,确保供热安全运行和供热质量达标。要根据国家环保政策,结合自身供热设备、环保设备状况和周边集中供热热源情况,主动对接,尽快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六)积极做好供热应急准备工作。要切实做好应对严寒天气和突发事件各项准备工作,完善供热应急体系建设,制定供热突发故障应急预案,确保应急抢险人员、物资和工器具等储备,设置应急通讯网络并保证24小时畅通,确保突发故障时反应迅速、处置及时,将故障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在气温大幅变化、极寒气温天气和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安排24小时值班备勤,认真做好突发故障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一)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供热监管工作。要全面做好政策研究、综合协调、指导考核、监督检查等工作。要结合实际,适时完善供热管理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供热市场;要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供热重点、难点问题;要对各区供热工作、居民投诉办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和考核;要通过工作培训、业务交流等形式,加强对各区和各供热企业的业务指导。
(二)各区县(市)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供热监管工作。各区县(市)政府是本区域供热监管责任主体,要全面做好辖区内供热隐患排查整改、企业监管、信访投诉处理、应急保障等各项工作。要建立以区县(市)长负总责、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牵头并与街道办事处(乡镇)分工负责、社区居民委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要强化区县(市)级公共财政投入,落实并及时发放供热保障、政府补贴和供热应急资金。各区政府要筹集安排资金,加快区级供热监管平台建设,实现供热监管信息化。
各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作为区县(市)政府供热监管具体执行机构,要与街道办事处(乡镇)分工负责,全面掌握辖区供热基本情况,加强供热监管,组织供热单位提前开展供热系统冷热态调试运行;加强对各街道办事处(乡镇)的指导力度和考核考评。要及时处理12345市长热线、12319城管热线和市级供热主管部门转办的供热问题,并向社会公布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和供热单位服务电话,督促各供热单位及时处理居民投诉问题。要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安全”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要求,切实履行供热安全监管职责,全面抓好辖区内供热安全监管工作;依托辖区大型供热单位建立区县(市)级供热应急抢险队伍,开展应急演练,确保遇到突发故障及时处置。遇有重污染天气,要组织供热单位落实错时起炉等各项应急预案措施。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全面做好基层供热监管工作。要在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指导下,全面做好辖区内各项供热监管工作。要做好居民室温现场检测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居民投诉量大的小区和楼栋的室温监测;要加大供热问题督办力度,做好辖区内供热企业供热质量监督评价;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对辖区内每处热源落实监管责任人,建立一对一包保责任制;要对辖区分区划片,明确监管范围,确定专人监管;要以小区庭院为单位,聘请素质高、责任心强、公平公正的居民担任群众义务监督员,共同做好供热监管工作。
(四)市直相关部门要合力推进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要做好供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附件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及违法查处工作,对无证司炉、跨型司炉等违规违法行为以及违价收费行为,按照职责分别由市或者区级予以查处。市应急管理局要做好供热安全员上岗培训和供热安全事故查处等工作。市工信局负责协调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及煤炭生产企业保证我市供热用煤供应,协调铁路运输部门保证供热用煤运输,组织储备市级供热应急燃煤。市发改委要做好供热用煤价格监测,定期向市政府报告供热成本和供热用煤价格变化情况。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大对供热单位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的监测处罚力度。市公安局要从严从速查处打击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破坏供热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市信访局要及时向各区转送、交办居民信访案件,劝返、疏导居民不合理诉求。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要及时向各区转办、督办居民投诉事项。市资源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交管局要进一步简化供热工程立项、审批程序,开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确保供热工程尽早开工。市公安交管局要对供热燃煤运输车辆通行给予支持。供水、供电、生态环境等部门要落实居民供热用水执行民用水价格、按照有关规定缓交排污费等扶持政策,坚决杜绝对供热锅炉房、换热站停水停电等影响供热运行和供热安全的行为。
三、继续实施困难家庭用热保障政策
2020至2021供热年度供热保障对象(含9城区)及补贴资金标准,继续按照《关于做好2013至2014年度供热保障对象网上认定和热保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哈住房发〔2013〕30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区政府要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区放权”改革第一批下放76项事权的通知》(哈政规〔2018〕14号)要求,落实供热保障对象补贴资金审核、发放事权下放工作,并建立本区供热保障对象网上认定审批系统,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各供热单位不得要求享受供热补贴的用户垫付热费。各区要严格审核热费补贴人员资格,各供热单位要做好补贴人员汇总申请工作,严格执行补贴人员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各区供热主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居民对供热单位要求享受供热补贴用户垫付热费的投诉,并责令供热单位及时纠正。
居住非城市供热住房、自行采暖住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及热费补贴发放,按照市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暂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供热困难家庭热费保障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周密部署。城市供热是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重大民生工程。市、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以区县(市)为主,市、区县(市)联动”工作机制,全面做好供热管理工作。市供热主管部门要指导、检查和督办各区供热监管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要依据各自职责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纠正违法行为。各区县(市)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本级供热主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的职责分工,坚决杜绝街道办事处(乡镇)供热监管履职不到位现象;主要负责人要统筹谋划、靠前指挥,实行供热监管分区包保,进一步落实供热责任。
(二)严格考核、奖优罚劣,提高居民满意度。各区县(市)政府要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管理责任状,对供热安全、供热质量、燃煤储备、供热投诉及办理情况、环保工作、供热应急处置等予以详细规定。要按照《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供热企业供热质量服务考核办法的通知》(哈住建规〔2018〕1号)要求,对供热企业进行月度和年度考核。市、区县(市)供热管理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群众反映强烈、供热质量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并以挂红牌、亮红灯等方式,落实相应惩戒措施。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要对各区县(市)供热投诉数量及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供热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全面开展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三)严格执法、加大处罚,维护市场秩序。各级供热监察执法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大供热行政执法力度,接到违法供热和违法用热举报,要快速查处,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延期供热、提前停热、抽条供热和盗用窃取热能热水等违法行为。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对拒不执行供热政策法规、侵害居民群众利益、供热设施检修不到位、人为降低供热质量、供热应急故障抢修不及时等违法违规供热行为,要予以严肃处罚。
(四)加大宣传、弘扬正气,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县(市)政府要以“关心群众冷暖、保障供热安全”为主题,组织开展供热大检查、大评比和优质服务竞赛活动,推动供热单位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全面提升。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正面宣传力度,与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分阶段、分步骤对城市供热工作和供热政策进行宣传报道。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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